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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宽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俭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合庆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正宽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俭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江,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金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明,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庆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耀,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培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承,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正宽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上海合庆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正宽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江、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勤俭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明、管红霞、被告上海合庆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庆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培杰、王婉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正宽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勤俭村委会和被告合庆城建公司之间签署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安置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的专业体育场馆运营公司。2013年6月,被告勤俭村委会联系原告称,由被告勤俭村委会负责建设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俭村5队的合庆镇勤俭村(百姓)游泳池系经浦东新区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审批的2011年浦东新区百姓健身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总面积达2500平方米。该项目经审计尚有部分资金缺口,被告勤俭村委会希望原告能够进行投资并利用原告在游泳池运营管理方面的经验承担游泳池后续运营工作。后原告与被告勤俭村委会及案外人上海发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中原告投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2,963元,占总投资额比例21.37%,协议还约定如遇到征地等原因需要动拆迁,所得补偿款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并另外就游泳池运营管理签订《体育实事工程勤俭村百姓游泳池开放管理合同》。原告在之后的运营过程中,还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搭建遮阳棚、添置设备等。但在2017年6月,被告村委会口头通知原告,要求原告停止游泳池2017年度的开放运营,理由是游泳池所在地块即将面临政府动拆迁,且承诺待游泳池拆迁时会通知原告,并与原告进行充分协商沟通等。但在2018年5月28日,原告发现被告勤俭村委会在事先未通知原告也未与原告进行任何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将游泳池予以全部拆除。原告就此向被告勤俭村委会进行交涉,被告勤俭村委会予以推诿,并向原告出示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安置协议。原告仔细阅读协议后发现安置协议有许多不实和矛盾之处:1、安置协议对游泳池估价为104余万元,而游泳池在5年前建设时已投入2,353,198元,该款未包括原告之后运营期间的投入;2、安置协议中停产停业补偿为0,而实际原告多年来一直负责游泳池的运营管理,2017年系因被告勤俭村委会原因导致停止运营;3、安置协议将游泳池按照建筑面积300多平方米进行评估,事实上游泳池整体面积达2500平方米;4、按照协议约定2018年6月1日之后游泳池交给拆迁人,而实际上游泳池已于2018年5月28日即被完全拆除;5、安置协议没有签署日期。综上,被告勤俭村委会打着政府的名义,违背基本事实,与被告合庆城建公司恶意串通,单方强行拆除游泳池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安置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被告勤俭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安置协议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也合法,所以认为合同有效。原告诉状中陈述的相关情况与事实不符,两被告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原告对拆除的情况也是清楚的,相关补偿也都是合理的。本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再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实际上已经没有意义,综上,原告诉请及理由没有依据,请求驳回。
  被告合庆城建公司辩称:两被告之间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合庆城建公司有合法授权委托,同时按照补偿实施意见标准、结合评估报告及现场状况签订的补偿合同。原告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体育管理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建设位于合庆镇勤俭村5队游泳池;2012年游泳池建设竣工,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体育管理指导中心在工程竣工验收表示盖章,游泳池规格为长25米,宽18米,深1.1-1.7米。后由上海银泰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审价审定单,游泳池新建工程造价为1,935,017元,游泳池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造价为418,181元。2013年6月12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被告勤俭村委会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因被告勤俭村委会擅自占用浦东新区合庆镇勤俭村5队集体土地建造勤俭村百姓游泳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故责令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勤俭村委会签订《体育实事工程勤俭村百姓游泳池开发管理合同》。2013年7月31日,原告、被告勤俭村委会及上海发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被告勤俭村委会系游泳池实际所有人,该项目经审计总投入为2,353,198元,经各方友好协商,由被告勤俭村委会投入现金1,347,272元,占投资比例为57.26%,原告投入现金502,963元,占投资比例为21.37%,上海发绿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入现金502,963元,占投资比例为21.37%。该协议第三条第四项约定,该投资项目如遇征地等原因需要动拆迁,对动拆迁所得补偿款由投资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原告在经营管理期间因经营管理需要另行建设、增添的,应征得被告勤俭村委会同意后并附相关图纸、资料方可执行,该部分的动拆迁补偿款归实际出资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勤俭村委会支付502,963元。2013年8月8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被告勤俭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2226.62平方米建造百姓游泳池及配套设施,属于非法占地,故作出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处罚款1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4月3日,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城镇建设管理中心委托对游泳池房屋、装修、附属设施、物资搬迁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价值时点为2017年8月18日,估价结果为1,326,407元,其中房屋(382.05平方米)评估总价479,091元,装修评估总价186,014元,附属设施评估总价655,652元,物资搬迁评估总价5,650元。2018年5月3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城镇建设管理中心等盖章的川沙新市镇规划合庆区域(除已启动地块外)非居住房屋项目集土非居住房屋补偿结算单显示,勤俭村百姓游泳池评估建筑面积为382.05平方米,补偿价值1,011,576元(房屋287,454.60元、装饰装潢111,608.40元、附属设施393,391.20元、物资搬迁5,650元、其他费用213,471.80元),奖励费28,745.46元。之后,被告勤俭村委会(为乙方)与被告合庆城建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补偿款共计1,040,321元,具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构筑物评估建安重置评估为287,454.60元、装修评估为111,608.40元、附属物等评估为393,391.20元、物资搬迁补偿为5,650元、速签、速搬奖励费补偿为28,745.46元、其他补偿费总额为213,471.80元;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15日内及2018年6月1日前搬离原址,并约定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等。2018年5月28日,游泳池等即被着手拆除。
  审理中,被告合庆城建公司明确补偿款中附属设施已包含游泳池部分的补偿,且评估报告针对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费用中其他补偿费用补偿是指评估报告与实际认定的补偿价格的差额,村委会仅提供20余万的凭证,故其他补偿金额亦根据村委会提供的凭证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由2011年上海市“百姓游泳池”工程建设审批表、2012年浦东新区百姓游泳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报告书、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合作协议、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体育实事工程勤俭村百姓游泳池开放管理合同、房地产估价报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两被告之间就位于勤俭村百姓游泳池及房屋拆除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原告认为两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两被告在相应房地产估价报告基础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地产估价报告系由案外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城镇建设管理中心委托出具,原告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出具单位以及两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故原告以两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而要求确认该补偿协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正宽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上海正宽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金根

书记员:周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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