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姜开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思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秋连,负责人。
原告上海正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思丁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案件受理费缴纳期限内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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