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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天际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山海路XXX号。
  法定代理人:毛赛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正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鹏飞。
  申请人浙江天际互感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正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698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正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正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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