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官。
委托代理人杨越峰,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领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昆峰。
委托代理人盛春青,上海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珑,上海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领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第三人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600元,由原告上海正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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