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官。
委托代理人杨越峰,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领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昆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银领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银领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银领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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