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正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杨,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正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正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正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智永
书记员:潘宸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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