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董事长。
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申玉山,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屈年春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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