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英,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影,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
被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东,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东留口铺新堤98号。
第三人: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东留口铺新堤98号一楼。
原告上海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以(2017)沪0118民初6512号立案后,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7)沪0118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因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重审案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188.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094.1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美蓉
书记员:徐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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