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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英,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影,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
  被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东,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东留口铺新堤98号。
  第三人: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东留口铺新堤98号一楼。
  原告上海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以(2017)沪0118民初6512号立案后,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7)沪0118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因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重审案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188.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094.1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美蓉

书记员:徐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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