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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与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坚刚。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秦锡新。
  被执行人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庞月霞。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28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XXXXXXX.94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未果。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青阳中路XXX号1号房【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XXXXXXXXX号】、【昆国用(2011)第XXXXXXXXXXXX号】。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因本案系轮候查封,依法无财产处置权。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向正式查封财产的法院或者拍卖上述财产的昆山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因待处置的房产尚未拍卖成交,截止目前尚未有分配。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资金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以上执行情况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均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沪0107执64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履行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发现被执行人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张  凯

书记员:周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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