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XXX号、秋月路XXX号XXX幢南半侧2层209室、210室、211室。
法定代表人:吴协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文峰,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文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正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中华
书记员:孙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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