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正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冠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淑娟,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正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冠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冠圣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正镍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冠圣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毛水龙
书记员:周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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