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瑛。
诉讼代表人:姚舜,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东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瑛,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正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薛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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