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PAOLOBARBIERI,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卢宝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公司”)、上诉人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有线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技术调查官王传极参与诉讼。上诉人步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芳,上诉人东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然,被上诉人东方有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余梦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步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步升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清涉案“211.167.105.15”IP地址与涉案“EasyTV天天看”网站的关系。涉案“211.167.105.15”IP地址不是独立于涉案网站的第三方网站,而是其另一种表现形式。此外,东方有线公司作为涉案“211.167.105.15”IP地址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没有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提供了涉案专辑。二、一审法院未认定东方有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错误。1.(2013)沪静证经字第309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094号公证书”)能够证明东方有线公司与涉案网站的链接事实,该公证书可以用来推定之前的(2013)沪静证经字第268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684号公证书”)取证之时也存在类似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不能作此推定是错误的。2.东方有线公司是“EasyTV天天看”网站的建设者,该网站一直以来只面向有线通用户提供服务,且网站运营方均是东方有线公司的关联公司。东方有线公司对涉案网站的侵权状况主观上明确知晓,侵权恶意明显,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东方有线公司和东华公司共同实施了直接提供被诉侵权歌曲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东华公司构成帮助侵权错误。四、涉案专辑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被上诉人侵权行为性质恶劣,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过低,对律师费的支持也过低。
针对步升公司的上诉请求,东华公司辩称:一、对于“211.167.105.15”IP地址与涉案网站的关系,应由步升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其在一审中未尽到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东华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三、东华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即便承担,一审法院判赔数额也过高。步升公司仅主张音像制品制作者权,且相关制品系在2011年、2013年上传,当时下载是免费的。本案2013年公证,至今才诉讼,是恶意诉讼。
针对步升公司的上诉请求,东方有线公司辩称:一、“211.167.105.15”IP地址的查询结果不能和网站经营者等同,第2684号公证书显示,公证时的网站地址是“211.167.105.3”,不是“211.167.105.15”。“211.167.105.3”的ICP查询结果是案外人上海道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升公司),应根据该ICP查询结果认定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主体。二、第2684号公证书本身无法反映东方有线公司在网站上提供了“EasyTV天天看”网站链接,步升公司不能以2013年6月18日的第3094号公证书弥补该事实主张,一审判决对该节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三、步升公司以东方有线公司和东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推定二者共同经营涉案网站且共同提供涉案专辑的推断不成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东方有线公司和东华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上诉人东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步升公司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东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错误。1.一审法院根据(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推定东华公司与道升公司共同经营ttsee.cn网站是错误的,共同经营必须有共同投资、分享收益。2.ttsee.cn网站的运营主体是道升公司,东华公司运营的网站域名是echinatv.com.cn,东华公司在2011年6月1日已经停止了“检索服务”,不可能通过此网站搜索和下载涉案音乐作品。3.echinatv.com.cn网站与ttsee.cn网站“影视信息检索服务”为承继关系,两者虽然版面部分看起来一致,但IP地址不同,并非同一网站。(2013)沪静证经字第91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12号公证书”)在2013年2月虽可以访问echinatv.com.cn,但该域名指向的“影视信息检索服务”已停止,无法从其搜索和下载被诉侵权专辑。4.本案侵权公证并未从echinatv.com.cn网页直接进入,不应判东华公司承担责任。5.本案侵权公证书显示,涉案专辑来源于ttsee.cn网站。二、一审法院仅从涉案网站的网页设置、图片提供等认定东华公司通过其网站帮助了侵权内容的传播,构成帮助侵权是错误的。1.东华公司的easytv.ttsee.cn网站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站,注明了其名称、联系人和网络地址,并且设置相关标识引导注册用户上传文件,其栏目分类是中立的,一审法院认为分类的设置系东华公司主动设置、编辑的,与事实不符。2.easytv.ttsee.cn网站仅为平台网站,对涉案音乐专辑的选择、编辑、资源整合及下载全部在迅雷服务器上,东华公司无法干预,也无法知晓被诉侵权行为。3.涉案作品来源于“211.167.105.15”服务器,第2684号公证书中easytv.ttsee.cn网站的服务器地址是“211.167.105.3”,因此,涉案作品并非从easytv.ttsee.cn网站下载。4.东华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主观过错,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三、本案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步升公司知道侵权后虽发送了律师函,但未及时查询送达结果,一审法院仅依据步升公司提交的寄出律师函快递底单推定东华公司收到该函件,进而中断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四、涉案专辑即使有人下载也没有人付费,且涉案网站仅由东方有线用户使用,知名度小,没有收益,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
针对东华公司的上诉请求,步升公司辩称:一、本案公证保全进入侵权网站的路径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644号案件完全一致,东华公司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已经认定。二、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通过涉案网站直接提供涉案作品,构成直接侵权。三、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第2684号公证书的公证日期为2013年5月29日,步升公司寄出律师函的日期是2015年5月26日,步升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都在上海市区,正常隔天能送达,一审法院依据步升公司提供律师函复印件及快递底单原件作出的认定是正确的。
针对东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东方有线公司没有意见。
步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音乐专辑《许巍—爱如少年》、《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2005年北京演唱会》、《胡彦斌—男人歌全胜铂金版》、《胡彦斌-失业情歌》、《花儿乐队—花龄盛会》、《花儿乐队—花天囍世》、《李健—音乐傲骨》、《任贤齐—如果没有你》、《胡歌—蓝光新歌.精选辑》的下载服务;2.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就专辑(1)《许巍—爱如少年》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及为制止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3,2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50元、交通费50元),合计29,200元;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就专辑(2)《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2005年北京演唱会》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52,000元及为制止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6,200元(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150元、交通费50元),合计58,200元;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就专辑(3)《胡彦斌—男人歌全胜铂金版》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28,000元及为制止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3,2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50元、交通费50元),合计31,200元;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就专辑(4)《胡彦斌-失业情歌》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及为制止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3,2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50元、交通费50元),合计25,200元;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就专辑(5)《花儿乐队—花龄盛会》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24,000元及为制止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3,2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50元、交通费50元),合计27,200元;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就专辑(6)《花儿乐队—花天囍世》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为制止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3,2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50元、交通费50元),合计23,200元;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就专辑(7)《李健—音乐傲骨》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及为制止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3,2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50元、交通费50元),合计25,200元;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就专辑(8)《任贤齐—如果没有你》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为制止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3,2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50元、交通费50元),合计23,200元;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就专辑(9)《胡歌—蓝光新歌.精选辑》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为制止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4,200元(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50元、交通费50元),合计34,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步升公司于2004年12月2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版权信息咨询等。东方有线公司于1999年6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有线网络的频率资源、光纤资源,传播广播、电视、卫星、视频、音频和数据的节目和信号,利用网络进行多媒体和信息综合功能服务等。东华公司于2000年4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广电网络的综合业务开发、应用及“四技”服务,系统集成,承接各类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
(二)涉案专辑的相关情况
步升公司提交的专辑:(1)《许巍—爱如少年》背面封套上标有“P&?ShanghaiPushTyphoonMusic&EntertainmentLtd.步升公司提供版权、发行”,打开后,涉案专辑碟片上印有“P&?ShanghaiPushTyphoonMusic&EntertainmentLtd.北京金牌大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牌大风公司”)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版权”,内附的专辑简介显示涉案专辑发行日期为2008年10月15日。2013年2月1日,北京金牌大风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内容为授予步升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独家享有并使用北京金牌大风公司具有著作权及邻接权等权利的作品及维权的权利,包括声明书签署前北京金牌大风公司所有的著作权、邻接权等权利的作品。
(2)《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2005年北京演唱会》背面封套上标有“P&?2005步升大风公司”及“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版权、发行”,打开后,涉案专辑碟片上亦印有上述相同的内容。
(3)《胡彦斌—男人歌全胜铂金版》背面封套上标“P&?2008ShanghaiPushTyphoonCo.,Ltd.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版权、发行”,打开后,涉案专辑碟片上亦印有上述相同的内容。
(4)《胡彦斌—失业情歌》背面封套上标有“P&?2009BeijingGoldTyphoonCo.,Ltd.北京金牌大风公司提供版权步升大风公司发行”,打开后,涉案专辑碟片上亦印有上述内容。2013年2月1日,北京金牌大风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内容为授予步升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独家享有并使用北京金牌大风公司具有著作权及邻接权等权利的作品及维权的权利,包括声明书签署前北京金牌大风公司所有的著作权、邻接权等权利的作品。
(5)《花儿乐队—花龄盛会》背面上标有“P&?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版权、发行”,打开后,涉案专辑碟片上亦印有上述内容。在碟片盒内页底部标注了发行日期2007年9月28日。
(6)《花儿乐队—花天囍世》封套上标有“P&?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版权、发行”,打开后,涉案专辑碟片上亦印有上述内容。在碟片盒内页底部印有花儿乐队的留言,标注日期为2006年9月。
(7)《李健—音乐傲骨》封套上标有“P&?2009BeijingGoldTyphoonCo.,Ltd.北京金牌大风公司提供版权步升大风公司发行”,打开后,涉案专辑碟片上亦印有上述内容。2013年2月1日,北京金牌大风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内容为授予步升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独家享有并使用北京金牌大风公司具有著作权及邻接权等权利的作品及维权的权利,包括声明书签署前北京金牌大风公司所有的著作权、邻接权等权利的作品。
(8)《任贤齐—如果没有你》封套上标有“P&?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版权、发行”,打开后,涉案专辑碟片上亦印有上述内容。专辑介绍中显示发行日期:2007/04/26。
(9)《胡歌—蓝光新歌.精选辑》封套上标有“P&?2010北京金牌大风公司提供版权、步升大风公司发行”,打开后,涉案专辑碟片上亦印有上述内容。2013年2月1日,北京金牌大风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内容为授予步升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独家享有并使用北京金牌大风公司具有著作权及邻接权等权利的作品及维权的权利,包括声明书签署前北京金牌大风公司所有的著作权、邻接权等权利的作品。
(三)关于第2684号公证书及比对的情况
2013年5月29日,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崔亚霞、工作人员洪飞的监督下,申请人(即步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俊使用该公证处已接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如下主要操作:1、点击计算机任务栏“开始”项下的“运行(R)”,弹出对话框,在空白栏内输入“cmd”并点击“确定”,进入程序运行界面,在提示符后输入“pingttsee.cn”,显示[211.167.105.3](IP地址)。打开空白浏览页面,输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在网站域名栏输入ttsee.cn后点击查看主体信息,显示“主办单位名称道升公司”、“网站名称天天好看”、“网站首页网址www.ttsee.cn”、“审核时间2011-12-05”。2、随后点击备案信息中的网站首页地址链接“www.ttsee.cn”,进入网站“EasyTV(天天看)影视资讯频道”。网站首页有公告弹窗,主要内容为“Easytv专用播放器播放正式上线,原页面播放已经取消,如安装过ET专用播放器的用户,直接点播放会弹出ET播放器进行播放,如还未安装的用户,请下载专用播放器安装后,才能正常播放。”网站首页上有相关电影更新、电视剧更新、综艺、动漫、音乐、电子书的分类。3、选择音乐栏目,进入新的网页(网址easytv.ttsee.cn……),显示歌手名称、专辑名称以及图文介绍的列表。在网页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许巍”进行搜索,显示“[音乐](华语音乐)许巍—《爱如少年》VBR-VO[MP3]更新时间:2010-04-23”,并附有该专辑的图文介绍。4、点击链接“许巍—《爱如少年》VBR-VO[MP3]”,进入新的名称为“许巍—《爱如少年》VBR-VO[MP3]-高清在线播放及迅雷下载”的网页,在该网页下方有“许巍-[爱如少年]专辑(MP3)”字样,右侧设置了“百度影音播放”键及“迅雷下载”键。点击“迅雷下载”键,跳出迅雷弹窗,显示“新建任务-thunder://QUFo…许巍-[爱如少年].专辑.(MP3).rar86.37MB已完成”。5、按照上述的步骤,在网页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许巍”进行搜索,显示“[音乐](演唱会)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北京演唱会更新时间:2010-04-23”,并附有该专辑的图文介绍。点击链接“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北京演唱会”,进入新的名称为“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北京演唱会-高清在线播放及迅雷下载…”的网页,在该网页下方有“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北京]演唱会.(DVD-RMVB)”字样,右侧设置了“百度影音播放”键及“迅雷下载”键。点击“迅雷下载”键,跳出迅雷弹窗,显示“新建任务-thunder://QUFo…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北京].演唱会…424.38MB已完成”。6、在网页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胡彦斌”进行搜索,显示“[音乐](华语音乐)胡彦斌—《男人歌全胜铂金版》[MP3]更新时间:2010-04-23”,并附有该专辑的图文介绍。点击链接“胡彦斌—《男人歌全胜铂金版》[MP3]”,进入新的名称为“胡彦斌—《男人歌全胜铂金版》[MP3]-高清在线播放及迅雷下载”的网页,在该网页下方有“胡彦斌—《男人歌全胜铂金版》专辑(MP3)”字样,右侧设置了“百度影音播放”键及“迅雷下载”键。点击“迅雷下载”键,跳出迅雷弹窗,显示“新建任务-thunder://QUFo…胡彦斌—《男人歌全胜铂金版》专辑…80.63MB已完成”。7、在网页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胡彦斌”进行搜索,显示“[音乐](华语音乐)胡彦斌—《失业情歌》[MP3]更新时间:2010-04-23”,并附有该专辑的图文介绍。点击链接“胡彦斌—《失业情歌》[MP3]”,进入新的名称为“胡彦斌—《失业情歌》[MP3]-高清在线播放及迅雷下载”的网页,在该网页下方有“胡彦斌-[失业情歌]专辑(MP3)”字样,右侧设置了“百度影音播放”键及“迅雷下载”键。点击“迅雷下载”键,跳出迅雷弹窗,显示“新建任务-thunder://QUFo…胡彦斌-[失业情歌].专辑.(MP3).rar70.36MB已完成”。8、在网页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花儿乐队”进行搜索,显示“[音乐](华语音乐)花儿乐队—《花龄盛会》[MP3]更新时间:2010-04-23”,并附有该专辑的图文介绍。点击链接“花儿乐队—《花龄盛会》[MP3]”,进入新的名称为“花儿乐队—《花龄盛会》[MP3]-高清在线播放及迅雷下载”的网页,在该网页下方有“花儿乐队—《花龄盛会》专辑(MP3)”字样,右侧设置了“百度影音播放”键及“迅雷下载”键。点击“迅雷下载”键,跳出迅雷弹窗,显示“新建任务-thunder://QUFo…花儿-[花龄盛会].专辑.(MP3).rar53.67MB已完成”。9、在网页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花儿乐队”进行搜索,显示“[音乐](华语音乐)花儿乐队—《花天囍世》更新时间:2010-04-23”,并附有该专辑的图文介绍。点击链接“花儿乐队—《花天囍世》”,进入新的名称为“花儿乐队—花天囍世-高清在线播放及迅雷下载”的网页,在该网页下方有“花儿乐队—[花天囍世]专辑(MP3)”字样,右侧设置了“百度影音播放”键及“迅雷下载”键。点击“迅雷下载”键,跳出迅雷弹窗,显示“新建任务-thunder://QUFo…花儿乐队-[花天囍世].专辑.(MP3).rar50.23MB已完成”。10、在网页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音乐傲骨”进行搜索,显示“[音乐](华语音乐)李健—《音乐傲骨》[MP3]更新时间:2010-04-23”,并附有该专辑的图文介绍。点击链接“李健—《音乐傲骨》[MP3]”,进入新的名称为“李健—《音乐傲骨》[MP3]-高清在线播放及迅雷下载”的网页,在该网页下方有“李健—[音乐傲骨]专辑(MP3)”字样,右侧设置了“百度影音播放”键及“迅雷下载”键。点击“迅雷下载”键,跳出迅雷弹窗,显示“新建任务-thunder://QUFo…李健—《音乐傲骨》.专辑.(MP3).rar79.96MB已完成”。11、在网页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如果没有你”进行搜索,显示“[音乐](华语音乐)任贤齐—《如果没有你》[MP3]更新时间:2010-04-23”,并附有该专辑的图文介绍。点击链接“任贤齐—《如果没有你》[MP3]”,进入新的名称为“任贤齐—《如果没有你》[MP3]-高清在线播放及迅雷下载”的网页,在该网页下方有“任贤齐—[如果没有你]专辑(MP3)”字样,右侧设置了“百度影音播放”键及“迅雷下载”键。点击“迅雷下载”键,跳出迅雷弹窗,显示“新建任务-thunder://QUFo…任贤齐—《如果没有你》.专辑.(MP3).rar59.50MB已完成”。12、选择音乐栏目,进入新的网页(网址easytv.ttsee.cn……),显示歌手名称、专辑名称以及图文介绍的列表。点击页面下方的页码“5”,找到“[音乐](华语音乐)胡歌—《蓝光新歌.精选辑》192K[MP3]更新时间:2010-07-09”,并附有该专辑的图文介绍(图片未显示)。点击链接“胡歌—《蓝光新歌.精选辑》192K[MP3]”,进入新的名称为“胡歌—《蓝光新歌.精选辑》192K[MP3]-高清在线播放及迅雷下载”的网页,在该网页下方有“胡歌—[蓝光新歌.精选辑]专辑(MP3)”字样,右侧设置了“百度影音播放”键及“迅雷下载”键。点击“迅雷下载”键,跳出迅雷弹窗,显示“新建任务-thunder://QUFo…胡歌—《蓝光新歌.精选辑》.专辑.(MP3).rar85.78MB已完成”。该公证书第163页显示了涉案专辑通过迅雷下载的界面。上述过程中的下载链接网页及下载后的专辑压缩文件均刻录在公证书附卷光盘中。除上述涉案专辑外,步升公司又通过相同步骤对该网站上出现的其他音乐专辑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出具了(2013)沪静证经字第2684号公证书。步升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1,500元。
经过比对,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共同确认音乐专辑中的每首歌曲与公证保全专辑中的每首歌曲,在旋律和歌词方面相同,但文件名称、格式、大小不同;确认DVD《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2005年北京演唱会》与公证保全的视频,在对应片段的旋律、歌曲、画面均相同,但文件名称、格式、大小不同,且公证视频中有字幕显示,第2分12秒画面显示“www.bftd.net冰封压制组压制&八月未央”、第6分06秒画面中央显示“本片为[冰封天地论坛]影视制作组http://www.bftd.net/bbs制作”的字样。
(四)关于第912号公证书的情况
由申请人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代理人韩俊芳于2013年2月27日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下列操作,公证保全过程显示:在电脑桌面双击腾讯QQ软件图标,进行QQ帐号注册并登陆QQ,在QQ软件窗格中点击“查找”,点击“找群”,输入“XXXXXXXX”,结果显示“EasyTV影视群(XXXXXXXX)兴趣爱好成员人数127人www.easytv.com.cn有线通内部高速下载平台”,点击“加入”,在请求信息中输入“大家好,有线通用户”,显示“请求已发送,请等候验证”。点击该群搜索结果,出现名称、群号、备注、等级、群内成员、创建时间、群主/管理员等信息,将鼠标悬停“群主/管理员”头像,显示“群主雨后阳光11(XXXXXXXX)”。随后在“找人”栏对该QQ号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中查看个人资料,“主页”一项显示为“http://easytv.echinatv.com.cn”,点击该链接,跳转至网页,标题栏为“EasyTV(天天看)影视资讯频道”,网站结构、内容与第2684号公证书显示网址为www.ttsee.cn的“EasyTV(天天看)影视资讯频道”首页基本一致,左上角亦有“EasyTV”、“天天看”字样与一个外星人头像所组成的相同标识,首页的栏目设置、公告栏内容、右上角QQ群等信息均相同。在该页面底部点击“关于本站”按钮,出现的“关于我们”介绍也与第2684号公证书中网站显示的内容一致。在“找群”搜索框中输入“XXXXXXXX”,显示结果为“Easytv影视群二(XXXXXXXX)粉丝成员人数100人”,随后点击加入。
随后,两个入群申请均获得验证通过。在QQ主界面“我的QQ群”下,点击查看两个群的群资料,群公告栏内容均为“ET新地址:http://easytv.ttsee.cn/”。点击查看“EasyTV影视群”的群社区,点击顶部“返回旧版”,点击“群论坛”,点击右侧“系统版块”下的“群公告板”,左侧显示了五条“历史群公告”,内容分别为“2011-11-02发表者:我是当家的网站临时访问地址:http://211.167.105.4:8010/easytv/”、“2010-12-11发表者:我是当家的网站更换版本,原收藏的地址将无法进入网站,请输入http://easytv.echinatv.com.cn进入网站后重新收藏1211”、“2009-11-09发表者:我是当家的ET新的地址改为http://easytv.echinatv.com.cn目前还有一些细节处正在修改,不影响使用”、“2009-11-09发表者:我是当家的ET高清在线电影频道正在建设,上线还需时日,敬请期待!谢谢!网址:http://hd.easytv.com.cn”、“2009-10-15发表者:我是当家的ET高清在线电影频道正式上线啦!!网址http://hd.easytv.com.cn”。对“Easytv影视群二”进行相同操作查看群公告,显示内容一致。
在“EasyTV影视群”聊天框中发送询问信息,群主“我是当家的”回复称ET网站“只能有线通网络可以”、“这个网站是给内网用户用的”、“不是有线通的网络不能看ET网站的内容”。
登陆网址为www.eastchina.com.cn的上海东华网站,在首页上方栏目中点击“信息服务”,在下方点击“内容集成与整合运营”,出现的介绍中含有“上海东华为用户们准备了丰富多彩的视、音频科普及娱乐类节目,供用户在网络上进行视频节目的点播观看,使得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了视、音频节目的自主、自动的点播,用户只需登入上海东华的视听门户网站:www.echinatv.com.cn便可享受到高品质的节目”。公证处为此出具第912号公证书。该份公证书由案外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
(五)关于(2011)沪静证经字第66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668号公证书”)的情况
由申请人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俊芳于2011年2月18日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下列操作,公证保全过程显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网站域名www.echinatv.com.cn,其主办单位为东华公司,审核时间为2011年1月7日,备案号为沪ICP备XXXXXXXX号。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框中输入“东华公司”,在搜索结果的第二页点击第二项“上海东华”,进入网址为www.eastchina.com.cn的上海东华网站。在首页“关于我们”框中点击“Easytv门户指引ISP内容发展框架”,弹出框显示内容“EasyTVhttp://easytv.echina.com.cn东方有线公司建设的宽带在线内容服务平台,该平台是上海东华组织整合内容提供商和电信基础运营商成功合作的典范。EasyTV为有线通用户提供了一个高速、稳定、界面友好的在线门户(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游戏等相关内容)。还针对交互式需求,建设了视频直播、视频博客、社区等版块。EasyTV的建设极大的丰富了东方有线网络服务的厚度,并大大减低了东方有线的出口压力”。
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easytv.echina.com.cn”,进入网站首页,标题栏显示“EasyTV(天天看)影视资讯频道【上海有线通电影】”,首页左上角的“EasyTV”、“天天看”字样与一个外星人头像所组成的标识、首页中的栏目设置(为首页、电影、高清电影、电视剧、综艺、游戏、动漫、音乐、资料、电子书、影视社区、IN社区以及合辑)以及首页右上角的QQ群等信息均与前述第2684号、第912号公证书中的“EasyTV天天看”网站首页情况一致。该首页整体的图文占比、结构以及安排位置与第2684号以及第912号两份公证书中所见的“EasyTV天天看”网站首页情况基本一致。不同之处是该网站上方居中位置有“ET高清电影频道全新上线”的字样,且不存在第2684号及第912号公证书首页中的公告。公证处为此出具第668号公证书。
(六)步升公司向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寄送律师函的情况
2015年5月26日,步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步升公司寄发了律师函,律师函的主要内容为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未经步升公司许可,将属于步升公司版权的包括涉案专辑作品在内的歌曲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要求本案步升公司停止对涉案音乐作品的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寄送给东方有线公司的EMS底单上,在寄件人栏写有“韩俊芳”,公司名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收件人一栏写有“刘亚东”(被告东方有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为“东方有线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浦东张江金科路XXX号”,内件品名“步升大风公司—东方有线公司律师函”;寄送给东华公司的EMS底单上,在寄件人栏内容同上,收件人一栏内写有“卢宝丰”,公司名称“东华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内件品名“步升大风公司—东华公司律师函”。同时步升公司提交的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的工商机读档案打印件显示:东方有线公司的住所地为金科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为刘亚东;东华公司住所地于2015年12月17日发生过变更,变更前内容为“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变更后内容为“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号主楼1715室”,法定代表人为卢宝丰。
(七)庭审中两次勘验的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中,为证明涉案专辑的下载来源,经步升公司申请,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如下勘验。
1、打开第2684号公证书后附的公证光盘,将光盘中保存的9个涉案专辑所在的网页依次打开。以“许巍的《爱如少年》”为例,将鼠标移至该网页中的“迅雷下载”后单击右键,选择点击“属性”,显示“地址(URL)thunder://QUFodHRwOi8vMjExLjE2Ny4xMDUuMTUv0vTA1i+7qtPv0vTA1i/Q7c6hLi0uW7CuyOfJ2cTqXS7XqLytLihNUDMpLnJhclpa”,将该字符予以保存。
按照上述步骤,将其他涉案8个专辑显示的以上类似信息都予以保存。
2、接着使用一审法院办公室连接至互联网的电脑,上网搜索迅雷地址在线转换工具,将上述“thunder”开头的字符导入转换工具页面中显示的“原始地址”一栏后,点击“转换”按钮,在下方的“真实地址”一栏中显示“http://211.167.105.15/ò?à?/?aó?ò?à?/Dí??.-.[°?è?éù?ê].ר?.(MP3).rar”,其中《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2005年北京演唱会》的迅雷地址经过转换,显示为以“http://211.167.105.15”开头,中间是同上述地址一样的乱码,结尾是“.(DVD-RMVB).rmvb”的形式,而其他涉案7个类似于《爱如少年》的歌曲专辑,经过上述转换,也都显示了以“http://211.167.105.15”开头,中间是乱码,结尾是“.(MP3).rar”的形式。
为证明IP地址“211.167.105.15”的归属,步升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令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进行调查,该局出具的查询结果单上显示:查询四个IP地址段,分别是:“211.167.105.15至211.167.105.15”、“211.167.105.4至211.167.105.4”、“211.167.105.3至211.167.105.255”、“211.167.105.1至211.167.105.255”,四个IP地址段查询结果相同,均为:(1)“起始IP地址211.167.96.0”,“终止IP地址211.167.127.255”,“分配使用情况:自用”,“报备单位:东方有线公司”,“分配对象:东方有线公司”,“报备时间2008-03-31”;(2)“起始IP地址211.167.96.0”,“终止IP地址211.167.127.255”,“分配使用情况:自带IP”,“报备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分配对象:东方有线公司”,“报备时间2014-12-02”。
针对步升公司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调取的上述材料,东方有线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组织双方进行了如下勘验:由东方有线公司的代理人余梦菲使用一审法院连接至互联网的电脑,先通过百度搜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网址:www.hshfy.sh.cn),随后点击计算机任务栏“开始”项下的“运行(R)”,弹出对话框,在空白栏内输入“cmd”并点击“确定”,进入程序运行界面,在提示符后输入“pingwww.hshfy.sh.cn”,显示[120.204.233.66](IP地址),然后通过在线IP地址查询,显示结果为“120.204.233.66来自上海普陀区移动”。按照上述步骤,再次查询东方有线网(网址:www.ocn.net.cn),IP地址为[211.167.104.51],IP地址查询结果为“211.167.104.51来自于上海市普陀区有线宽带”。最后查询“网上政务大厅”(网址:zwdt.sh.gov.cn),IP地址为[218.242.146.2],IP地址查询结果为“218.242.146.2来自上海市长宁区有线宽带”。同时IP地址自动显示“本机IP:116.228.231.99上海市电信”。
(八)其他情况
东方有线公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显示其业务种类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工信部制定的《电信分类目录》,其中“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2011年4月30日,东华公司向东方有线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发出《停止服务告知书》,内容为:“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我公司业务将进行调整。网络内容维护部门因需要合并到其他相关单位,因此原来由该部门为会员单位影视提供信息检索服务的网站:easytv.echinatv.com.cn将从2011年6月1日起停止所有的服务。……”2012年5月24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普民三(知)初字第199号案件的谈话笔录中,东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达向法院提交了上述《停止服务告知书》,并陈述了“我们在原告公证的时候已经将网站关闭,我们和原来的公司东方有线进行了交接,东方有线已经明确将网站关闭,所以东华公司不可能侵权。……”的内容。
另查明,2015年9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53号判决书(该案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有线公司、被告东华公司、被告道升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作出如下认定:“2009年12月23日起‘EasyTV天天看’网站地址为easytv.echinatv.com.cn,直至2011年11月2日变更为临时访问地址211.167.105.4:8010/easytv/,在2011年11月7日网站地址又变更为easytv.ttsee.cn。而域名echinatv.com.cn正是被告东华公司经营的网站,域名ttsee.cn是被告道升公司经营的网站。因此一审法院认为,‘EasyTV天天看’网站自2009年12月23日起由东华公司经营,至2011年11月7日,道升公司亦开始经营该网站,至2013年2月27日,东华公司与道升公司仍在共同经营该网站。”后东华公司、道升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了(2015)沪知民终字第644号判决书,该判决确认了上述(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53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并驳回了东华公司和道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步升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二、步升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三、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四、如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其相关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步升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根据步升公司提交的专辑(1)《许巍—爱如少年》背面封套、碟片及介绍上标有“P&?ShanghaiPushTyphoonMusic&EntertainmentLtd.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版权、发行发行日期为2008年10月15日”及北京金牌大风公司的版权声明书;提交的专辑(2)《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2005年北京演唱会》背面封套、碟片上均标有“P&?步升大风公司”及“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版权、发行”的字样;提交的专辑(3)《胡彦斌—男人歌全胜铂金版》背面封套、碟片上均标有“P&?2008ShanghaiPushTyphoonCo.,Ltd.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版权、发行”;提交的专辑(4)《胡彦斌—失业情歌》背面封套、碟片上均标有“P&?2009BeijingGoldTyphoonCo.,Ltd.北京金牌大风公司提供版权步升大风公司发行”及北京金牌大风公司的版权声明书;提交的专辑(5)《花儿乐队—花龄盛会》背面封套、碟片上标有“P&?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版权、发行。发行日期2007年9月28日”;提交的专辑(6)《花儿乐队—花天囍世》背面封套、碟片上标有“P&?步升大风公司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版权、发行”;提交的专辑(7)《李健—音乐傲骨》背面封套、碟片上标有“P&?2009北京金牌大风公司提供版权步升大风公司发行”及北京金牌大风公司的版权声明书;提交的专辑(8)《任贤齐—如果没有你》背面封套、碟片上、介绍手册中标有“P&?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版权、发行日期2007年4月26日”;提交的专辑(9)《胡歌—蓝光新歌.精选辑》背面封套、碟片上、介绍手册中标有“P&?2010北京金牌大风公司提供版权、步升大风公司发行”及北京金牌大风公司的版权声明书。因此,在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可初步认定步升公司是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关于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提出步升公司主张的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仅对其自己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权利,现在无法确定其主张权利的录音录像制品与公证保全的音频、视频系同一版本的意见。根据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共同确认的比对意见,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确认步升公司提交的录音制品中的每首歌曲与公证保全的每首歌曲的旋律与歌词相同,但文件名称、格式、大小不同;确认步升公司提交的DVD《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2005年北京演唱会》与公证保全视频的对应片段的旋律、歌曲、画面都相同,但文件名称、格式、大小不同,且公证视频中有字幕显示,第2分12秒画面显示“www.bftd.net冰封压制组压制&八月未央”、第6分06秒画面中央显示“本片为[冰封天地论坛]影视制作组http://www.bftd.net/bbs制作”的字样。一审法院认为,确定步升公司主张权利的音乐专辑与公证保全的专辑是否是同一版本,核心在于两者收录的歌曲是否相同,以及每首歌曲本身的歌词和旋律是否相同。而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的比对意见确认了相关歌曲旋律和歌词是相同的,同时该意见也确认了涉案专辑与公证保全的专辑所收录的歌曲数相同,曲目也相同。同时一审法院也注意到,涉案网站上显示的系争音乐专辑介绍的截图、公证下载后涉案音乐专辑文件夹中的专辑图片,与步升公司主张权利的音乐专辑封面图片相同。而步升公司主张权利的DVD与公证保全的视频是否是同一版本,核心在于两者实质内容是否相同。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的比对意见中确认了两者实际的内容,即DVD中许巍的演唱会和视频中许巍的演唱会对应片段的旋律、歌曲、画面均相同。同时一审法院也注意到,公证视频中出现的上述字幕,也不是权利人的版权信息。现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未能说明步升公司主张权利的专辑内容与公证保全的内容存在明显差异,未提供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步升公司主张权利的录音录像制品与涉案网上存在的内容系同一版本,因此对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的上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还提出涉案专辑已经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以及步升公司未获得原始词曲作者及表演者授权,无权制作涉案专辑的意见,也无相关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步升公司系本案适格的主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步升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提出步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步升公司已经丧失了胜诉权的意见。步升公司认为其在2013年5月29日发现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侵权的事实,于2015年5月26日委托本案代理人向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的住所地通过EMS邮寄了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的律师函,已中断了诉讼时效,故其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则认为,步升公司的律师函实际未到达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处,步升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确实收到了上述律师函,因此步升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步升公司当庭表示目前只有寄出函件的EMS底单,当时并未查询邮寄的结果,现在时隔一年多,已无法查询到当时的送达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根据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东方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之前为浦东新区金科路XXX号,现为自贸区金科路XXX号,实质未发生变更;东华公司的住所在2015年12月17日发生变更,变更前为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变更后为现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号主楼1715室。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法人依法设立应如实登记相关信息,其中包括住所信息应该是真实存在的地址而非虚假地址,因此步升公司选择向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的住所地邮寄侵权通知函的方式是合理的,当然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可能并非是住所地,但不能苛求步升公司必须向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寄送通知函。现在双方对这一问题的争议是如何理解“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含义。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隐含的一个前提是在正常情况下信件或数据电文能够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受送达一方,虽然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现在不承认收到该通知函,但步升公司已举证其向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对外公示的住所地址邮寄了通知函,因此通常情况下,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应当收到上述函件。尽管步升公司在邮寄通知函后没有及时查询送达结果存在一定瑕疵,但在此应对“应当到达”作有利于权利人维权的解释。更重要的是,步升公司作为权利人在2015年5月26日已具有向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明确提出要求的意思表示。假设因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错留地址或邮局、快递的原因,未能送达,也应认定上述通知函已到达对方,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更何况,步升公司底单上填写的邮寄地址均与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登记的住所地相同,收件人当时也都是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步升公司向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寄送的通知函应当到达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处,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对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认为本案中步升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步升公司的诉请和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步升公司系以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身份,主张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通过涉案的“EasyTV(天天看)”网站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专辑歌曲的下载服务,因此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下将分别阐述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一)关于东方有线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步升公司在本案的庭审初期主张东方有线公司与东华公司共同经营涉案“EasyTV(天天看网站)”,并通过涉案网站提供步升公司涉案专辑的下载服务。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本案中步升公司提交的第2684号公证书是直接进入“EasyTV天天看”网站,该公证书无法证明东方有线公司与涉案网站之间存在关联。第二,在第912号公证书中,在“EasyTV影视群”聊天框中发送询问信息,群主“我是当家的”回复称ET网站“只能有线通网络可以”、“这个网站是给内网用户用的”、“不是有线通的网络不能看ET网站的内容”。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内容不足以推断出东方有线公司与东华公司存在提供步升公司涉案音乐专辑的合意。第三,在第668号公证书中,东华公司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中称:“EasyTVhttp://easytv.echina.com.cn东方有线公司建设的宽带在线内容服务平台,该平台是上海东华组织整合内容提供商和电信基础运营商成功合作的典范。EasyTV为有线通用户提供了一个高速、稳定的在线门户(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游戏等相关内容)。还针对交互式需求,建设了视频直播、视频博客、社区等版块。EasyTV的建设极大的丰富了东方有线网络服务的厚度,并大大减低了东方有线的出口压力”。但该陈述仅仅是东华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未经东方有线公司认可及证实,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第四,2011年4月30日,东华公司向东方有线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发出《停止服务告知书》,内容为:“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我公司业务将进行调整。网络内容维护部门因需要合并到其他相关单位,因此原来由该部门为会员单位影视提供信息检索服务的网站:easytv.echinatv.com.cn将从2011年6月1日起停止所有的服务。……”,该告知书中提及了东华公司“EasyTV天天看”网站为东方有线公司会员单位影视提供信息检索服务。2012年5月24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普民三(知)初字第199号案件的谈话笔录中,作为该案被告东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达向法院提交了上述《停止服务告知书》,并陈述了“我们在原告公证的时候已经将网站关闭,我们和原来的公司东方有线进行了交接,东方有线已经明确将网站关闭,所以被告不可能侵权。……”。上述内容也仅是东华公司的单方陈述,未经东方有线公司的证实,无法证明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向网络用户提供步升公司涉案专辑的事实。因此,步升公司主张东方有线公司与东华公司共同经营涉案“EasyTV(天天看网站)”,并通过涉案网站提供原告涉案专辑的下载服务,证据尚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之后,步升公司根据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调取的查询结果,即涉案专辑下载来源的IP地址为“211.167.105.15”,该IP地址显示的“分配对象”或“报备单位”为东方有线公司,因此步升公司转而主张系东方有线公司上传了涉案的专辑。东方有线公司认为,根据第二次勘验的结果显示,当庭选取的相关网站均有不同的运营主体,但是查询相关网站的IP地址都显示是来自网络运营商,如有线通、移动,因此仅凭IP地址段的归属不能证明系东方有线公司上传了涉案专辑的内容。一审法院认为,综合上述情况,可以看出IP地址的分配对象或报备单位并不等同于该IP地址指向的终端用户。结合本案而言,虽然勘验显示涉案专辑下载来源的IP地址为“211.167.105.15”,该地址段的分配对象为东方有线公司,但仅凭该IP地址的查询结果无法证明系东方有线公司上传了涉案专辑,因为根据东方有线公司的经营业务,存在系某终端用户使用了东方有线公司的有线通网络上传了涉案专辑的可能。结合双方第二次勘验的相关内容,查询的不同网站显然有不同的运营者,但是网站的IP地址皆归属于网络接入商,如移动、有线宽带。其次,步升公司的第2684号公证书显示的涉案网站“EasyTV天天看”的IP地址为211.167.105.3,该地址段经查询,分配对象也是东方有线公司,但该网站的ICP备案显示的主办单位并非东方有线公司。再次,一审法院在组织双方进行网络勘验中使用了一审法院连接到互联网的电脑,查询中IP地址自动显示“本机IP:116.228.231.99上海市电信”,显然在整个勘验中进行的相关操作者并非是上海电信。因此步升公司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东方有线公司直接提供了涉案音乐专辑的内容。
综上,对步升公司主张东方有线公司侵害了步升公司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东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53号判决书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644号判决书已经认定了“EasyTV天天看网站自2009年12月23日起由东华公司经营,至2011年11月7日,道升公司亦开始经营该网站,至2013年2月27日,东华公司与道升公司仍在共同经营该网站”的事实,而步升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申请公证的第2684号公证书显示了“[音乐](华语音乐)许巍—《爱如少年》VBR-VO[MP3]更新时间:2010-04-23”、“[音乐](演唱会)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北京演唱会更新时间:2010-04-23”、“[音乐](华语音乐)胡彦斌—《男人歌全胜铂金版》[MP3]更新时间:2010-04-23”、“[音乐](华语音乐)胡彦斌—《失业情歌》[MP3]更新时间:2010-04-23”、“[音乐](华语音乐)花儿乐队—《花龄盛会》[MP3]更新时间:2010-04-23”、“[音乐](华语音乐)花儿乐队—《花天囍世》更新时间:2010-04-23”、“[音乐](华语音乐)李健—《音乐傲骨》更新时间:2010-04-23”、“[音乐](华语音乐)任贤齐—《如果没有你》更新时间:2010-04-23”、“[音乐](华语音乐)胡歌—《蓝光新歌.精选辑》更新时间:2010-07-09”,可以确定上述内容自出现至步升公司发现前的这段期间,先由东华公司经营,之后与案外人道升公司共同经营涉案的“EasyTV天天看”网站。虽然“EasyTV天天看”网站的域名及ICP备案信息发生了变更,但东华公司在上述期间内仍是涉案网站的经营主体之一。因此东华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还是要围绕涉案的“EasyTV天天看”网站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或是间接侵权。
首先,根据步升公司举证的第2684号公证书,步升公司系在“EasyTV天天看”网站上通过搜索歌手姓名、歌曲名发现涉案音乐专辑的内容介绍及迅雷链接,随后通过使用“迅雷”软件下载得到了涉案专辑的内容。上述过程中,均跳出了迅雷下载的弹窗,随后通过迅雷软件进行下载,而不是本地下载。同时根据一审法院组织双方第一次勘验的结果显示,将上述9个涉案专辑所在网页中的“迅雷下载”链接属性中显示的“URL”字符通过迅雷地址在线转换工具进行转换,显示了所有涉案专辑下载来源的均是以“http://211.167.105.15”开头的网址,而第2684号公证书本身显示了涉案“EasyTV天天看”网站的IP地址为211.167.105.3。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步升公司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系“EasyTV天天看”网站直接提供了涉案音乐专辑的内容,因此东华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
而东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则取决于其通过“EasyTV天天看”网站提供的网络服务是否构成教唆或帮助相关的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本案中系通过迅雷下载得到了涉案9个专辑的相关内容,而经过双方勘验,9个专辑的下载均显示来源于网址为“http://211.167.105.15”的网络。步升公司认为这不是巧合,而是东华公司通过人为设置,以一种隐蔽的方式提供内容,规避相应的版权责任。东华公司认为,本案的9个专辑都是点击了迅雷下载后,跳转至迅雷网站下载页面完成的。而迅雷网是P2P(peer-to-peer)网站,其工作原理是用户向迅雷服务器发出下载请求,之后迅雷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检索包括服务器资源和用户机的所有资源,当发现可用资源后,就整合所有资源,并将资源信息返还给下载请求的用户。最后所有资源同时向下载用户传送下载内容,包括本地服务器、镜像服务器以及互联网上的用户。迅雷网会收集互联网上所有下载地址和装了迅雷软件的电脑的资料。因此本案的所有专辑都是通过迅雷网站搜索资源后进行的下载,搜索后会指向其他网站,东华公司无法也不可能干预。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勘验结果显示了涉案9个专辑所在网页上“迅雷下载”链接的“URL”,而“URL”是统一资源定位符的缩写,是指对可以从互联网上得到资源的位置和访问方法的一种简洁的表示,是互联网上标准资源的地址。互联网上的每个文件都有一个唯一的URL,它包含的信息指出文件的位置以及浏览器应该怎么处理它。根据随后的勘验,显示了这些专辑的迅雷资源地址对应的互联网地址均为以“http://211.167.105.15”开头的网络,同时这些网址的后缀都是“(mp3).rar”以及“(DVD-RMVB).rmvb”,“rar”是一种文件压缩格式,与第2684号公证书中保全的涉案的8个音乐专辑格式一致;“rmvb”是一种视频播放格式,也与第2684号公证书中保全的涉案许巍的《留声十年绝版青春北京》演唱会视频格式一致。按照迅雷、BT等分享下载软件的下载索引(即所谓的“种子”),其文件后缀一般是“.torrent”。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网址为“http://211.167.105.15”网络提供的是涉案专辑的内容而并非下载索引(下载种子)。如果按照东华公司的观点,本案所涉的专辑通过迅雷下载是从网上整合资源后提供给用户,资源的来源可能是本地服务器、镜像服务器以及互联网上的其他用户,那么涉案专辑的“URL”就不太可能均来自于“http://211.167.105.15”网络,此种情况巧合的可能性较低,而人为设置的可能性较高。现步升公司不认可网址为“http://211.167.105.15”的网络系有权提供涉案专辑内容,同时一审法院也注意到通过该网站下载的许巍演唱会的视频,播放中出现了“www.bftd.net冰封压制组压制&八月未央”以及“本片为[冰封天地论坛]影视制作组http://www.bftd.net/bbs制作”的字样,显然与一般正版的演唱会视频不同。因此网站“http://211.167.105.15”系未经步升公司授权提供了涉案专辑的内容,其行为构成了直接侵权。有鉴于此,一审法院认为东华公司虽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已构成帮助侵权。其理由如下:第2684号公证书显示在“EasyTV天天看”网站有“电影、高清电影、电视剧、游戏、音乐、电子书”等栏目的分类,在其网站搜索栏中输入歌手姓名或者专辑名称,就能搜索到该歌手演唱专辑介绍列表或者具体专辑的介绍,图文详尽,再具体点击某一音乐专辑,相关的网页抬头显示“高清在线播放及迅雷下载”,而在专辑介绍下方有“ET专用播放器下载”、“百度影音播放”、“迅雷下载”的链接,以上这些显然是网站经营者主动进行设置、编辑的。同时,所有涉案专辑内容又都来自于“http://211.167.105.15”,在东华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一审法院认定东华公司通过其“EasyTV天天看”网站帮助了侵权内容的传播,构成帮助侵权。
四、具体责任的承担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审理中,步升公司申请撤回要求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53号判决书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644号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本案中,步升公司被侵权的时间至步升公司发现前的这段期间,既有东华公司经营,也有与案外人道升公司共同经营涉案的“EasyTV天天看”网站,现步升公司仅向东华公司主张权利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身权利,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因此,本案中东华公司应对步升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步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本案遭到侵权的涉案专辑包含CD专辑和DVD专辑以及每张专辑包含的歌曲数目、专辑的发行时间、歌手的知名度、东华公司系帮助侵权、侵权的持续时间(至少从涉案网站显示的具体专辑的更新时间至步升公司第2684号公证书的申请日)、步升公司仅向东华公司主张赔偿等因素。现一审法院酌定东华公司就《许巍-爱如少年》赔偿步升公司7,800元、就《许巍-留声十年绝版青春2005年北京演唱会》赔偿步升公司11,000元、就《胡彦斌—男人歌全胜铂金版》赔偿步升公司8,400元、就《胡彦斌-失业情歌》赔偿步升公司7,700元、就《花儿乐队—花龄盛会》赔偿步升公司7,200元、就《花儿乐队—花天囍世》赔偿步升公司5,000元、就《李健—音乐傲骨》赔偿步升公司7,700元、就《任贤齐—如果没有你》赔偿步升公司6,000元、就《胡歌—蓝光新歌.精选辑》赔偿步升公司10,500元,以上合计71,300元。依据法律规定,赔偿损失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步升公司为第2684号公证书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并有相应的票据佐证,但考虑到该公证书共对包括本案9个专辑在内的共44个音乐专辑进行公证,因此,一审法院酌定支持300元。步升公司还主张为第912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1,500元,但该公证费票据显示系案外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此不属于步升公司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步升公司提交了两张由其支付律师费的发票,合计金额为34,000元,并表示只主张律师费31,000元,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中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的复杂程度等酌情支持8,000元。步升公司还主张为本案的支出交通费450元,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步升公司主张的上述各项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合计支持8,3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东华公司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71,300元及步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8,300元,合计79,600元;二、驳回步升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关于IP地址为“211.167.105.15”的服务器由哪个主体使用,东方有线公司先称时间久远无法核实。其后称,“.105”号段对应的机房中所有的服务器都可能被分配到“211.167.105.15”IP地址;道升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在“.105”机房中,但无法确定上述IP地址是否是道升公司在用;东方有线公司“接待的是散客,报备只能报备自己的,具体分配给谁一直在换”。其后又称,上述IP地址被分配给了东华公司使用。本院要求东方有线公司提供与东华公司的租赁合同或东华公司支付其租赁费用的相关证据,但东方有线公司均未能提交,仅逾期提交了通过SecureCRT软件查询“211.167.105.15”IP地址的页面截图,该截图显示,上述IP地址所在设备的描述内容为“Donghua”。本院随后组织当事人进行了网络勘验,勘验结果显示,“211.167.105.15”在二审审理期间仍处于活跃状态。东华公司为反驳上述证据,证明该IP地址不可能由其使用,向本院提交了《解放日报》于2013年9月11日刊登的《清算公告》、《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清算公告发布合同及发票。《清算公告》载明,“经股东会决议,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解散。请债权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东方有线公司随后又提交了机房中的带有“211.167.105.15”字样的服务器及交换机照片。随后,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至东方有线公司的IDC机房进行了现场勘验。该机房中有一台贴有“211.167.105.15”字样的服务器。该服务器所接入的交换机上贴有“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条形码标贴及载有端口分布情况的示意图。示意图上标有“东方星天地Cisco3750交换机VLAN端口划分示意图”、“Gateway:211.167.105.1、211.167.102.65”、“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zhouqy2009-1-13”等字样,并显示“211.167.105.15”服务器位于该交换机的“211.167.105.0”地址段内,网关IP地址为“211.167.105.1”。经勘验,“211.167.105.15”服务器的操作系统为WindowsServer2003,服务器处于系统登录界面,显示的用户名为“singrand”,密码未知,并有“此计算机正在使用,并被锁定”的提示。翻看东方有线公司上述机房的进出记录,未见东华公司的进出记录,但有单位名称为“欣广”,人员为“许达”的进出记录,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各方当事人确认“singrand”是案外人上海欣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广公司”)的英文名称。东方有线公司称,现有的最早的进出记录为2016年,再早的记录保存在保安处。本院要求其查询东华公司的进出记录后提交法院,但东方有线公司截至判决之日并未提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东华公司与东方有线公司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二、步升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一、东华公司与东方有线公司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步升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东华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且未判令东方有线公司与东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提出异议,认为上述两公司构成共同直接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东华公司则主张,“EasyTV(天天看)”网站只是一个P2P平台,被诉侵权专辑均通过迅雷软件在互联网上根据关键词抓取并下载获得,下载内容的提供者并非“EasyTV(天天看)”网站,因此其既不构成直接侵权,也不构成帮助侵权;原告侵权公证时“EasyTV(天天看)”网站并非东华公司经营,东华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东方有线公司主张,其仅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不应为涉案“211.167.105.15”服务器上的内容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
(一)“EasyTV(天天看)”网站与IP地址为“211.167.105.15”的服务器系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专辑
被诉侵权专辑虽非通过“EasyTV天天看”网站直接获得,而系通过迅雷软件下载获得,但迅雷软件可以被用于P2P种子下载,也可以被用于网址链接下载。本案中,涉案下载链接地址虽以“thunder”开头(例如“thunder://QUFodHRwOi8vMjExLjE2Ny4xMDUuMTUv0vTA1i+7qtPv0vTA1i/Q7c6hLi0uW7CuyOfJ2cTqXS7XqLytLihNUDMpLnJhclpa”),但通过迅雷地址在线转换工具均可将上述以“thunder”开头的链接转换为以“http://211.167.105.15”开头的URL链接。可见,所有被诉侵权专辑实际上均来自于“211.167.105.15”这一IP地址的服务器。而且,被转换后的URL链接均以“.rar”和“.rmvb”结尾,即上述链接所指向的资源是后缀名为rar的压缩包文件或后缀名为rmvb的视频文件,并非P2P下载种子。可见,本案中,通过迅雷软件进行的下载并非是P2P种子下载,而是网址链接下载,即针对“211.167.105.15”这一特定IP地址服务器内所包含的资源进行的下载。
此外,本院还注意到,被诉侵权专辑的下载链接并非直接通过迅雷下载软件搜索获得,而系在“EasyTV(天天看)”网站搜索获得,且链接地址经过转换均指向IP地址为“211.167.105.15”的服务器。可见,“EasyTV(天天看)”网站并非通过迅雷软件在互联网上根据关键词抓取并下载获得涉案侵权内容,而是利用链接技术及迅雷软件,有目的地将用户指向“211.167.105.15”这一固定的IP地址获取侵权内容。“EasyTV(天天看)”网站与“211.167.105.15”服务器系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专辑。迅雷软件在本案中只是被作为网址链接的下载工具使用,不影响对本案直接侵权的认定。
(二)东华公司与东方有线公司应对“EasyTV(天天看)”网站与IP地址为“211.167.105.15”的服务器的合作提供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关于“EasyTV(天天看)”网站,东华公司主张,本案侵权公证时间为2013年5月29日,此时“EasyTV天天看”网站由案外人道升公司经营,而并非由东华公司经营,故不应由东华公司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EasyTV(天天看)”网站并未直接提供侵权内容,而是通过设置下载链接有目的地将用户指引到存储有侵权内容的“211.167.105.15”服务器上,共同向用户提供侵权内容。对于“EasyTV(天天看)”网站来说,其设置侵权链接导向的时间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时间。虽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设置侵权链接的时间,但第2684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专辑在“EasyTV天天看”网站上的更新时间均为2010年(其中,胡歌《蓝光新歌.精选辑》在“EasyTV天天看”网站上的更新时间为2010年7月9日,其余专辑的更新时间为2010年4月23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可以据此推定“EasyTV天天看”网站设置侵权下载链接的时间为上述时间或在此之前。2009年12月23日至2011年11月2日,“EasyTV天天看”网站的网址为easytv.echinatv.com.cn,11月7日网址变更为easytv.ttsee.cn,设置侵权下载链接时“EasyTV天天看”网站的经营者是东华公司,因此能够认定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东华公司。侵权公证时的网站状况只是之前侵权行为的延续,在东华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道升公司就之前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进行过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原告要求东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IP地址为“211.167.105.15”的服务器,根据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查询结果,该IP地址在2008年3月31日直至2014年12月2日的报备单位与分配对象均为东方有线公司,分配使用状况为自用。“自用”表明当前IP地址段被报备单位自己使用,即“211.167.105.15”IP地址由东方有线公司自己使用。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规定,互联网站管理工作遵循“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211.167.105.15”服务器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及持续的时间段内由东方有线公司自行报备为“自用”,东方有线公司主张上述IP地址的服务器实际并非自己使用,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而且,该IP地址被分配给东方有线公司使用,处于东方有线公司控制范围内,东方有线公司也有能力提供证据。然而,东方有线公司却对该IP地址的服务器由谁实际使用无法说明清楚,既提供不出租赁合同,也提供不出租赁收入的相应证据。该服务器所接入的交换机上的示意图中明确标有“东方星天地Cisco3750交换机VLAN端口划分示意图”、“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2009-1-13”字样。包括(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53号在内的多起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东方星天地”为东方有线公司的宽带增值服务平台。可见,该服务器被用于东华公司与东方有线公司合作,为东方有线公司用户提供内容。
东方有线公司主张,其仅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不应为涉案IP地址服务器上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也认为,IP地址皆归属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东方有线公司提供了侵权内容。但本院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认定东方有线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非因为其提供了网络接入服务,而是因为其与东华公司合作,即由东方有线公司为东华公司提供服务器资源,由东华公司在“EasyTV(天天看)”网站上设置下载链接,将用户指引到“211.167.105.15”的服务器上进行下载,以丰富东方有线公司的用户使用体验。东方有线公司在本案中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本院并不否认东方有线公司报备为“自用”的IP地址实际并非自用的可能性,但哪些号段被实际分配给哪个网络经营者、哪些号段供普通上网用户使用,作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的东方有线公司不应当也不可能不清楚;其IDC机房也不可能任人随便出入,必有登记;其将服务器租借给他人使用,除非存在合作关系,否则不可能多年来既不签订合同,亦不收取费用。多起生效判决认定,东方有线公司与东华公司、道升公司多年来通过“东方星天地”、“EasyTV(天天看)”等网站实施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东方有线公司的做法不是停止侵权,而是不断变换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以规避责任。其无论是设置专门网站、专门频道,还是设置网站链接、搜索链接、下载链接,其根本目的均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内容,以丰富东方有线公司用户的使用体验,吸引用户。EasyTV的介绍中“EasyTV为有线通用户提供了一个高速、稳定、界面友好的在线门户(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游戏等相关内容)”、“EasyTV影视群”所显示的“www.easytv.com.cn有线通内部高速下载平台”、该群回复中所称的“只能有线通网络可以”、“这个网站是给内网用户用的”、“不是有线通的网络不能看ET网站的内容”亦能对此予以印证。在此情况下,东方有线公司主张其不应为本案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中,东华公司与东方有线公司分工合作,通过“EasyTV(天天看)”网站设置下载链接,有目的地将用户指引到存储有侵权内容的“211.167.105.15”服务器上,共同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两公司构成共同直接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步升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东华公司上诉认为,步升公司知道侵权日期应当认定为第912号公证书的公证日期,即2013年3月8日;一审法院将步升公司知道侵权日期认定为第2684号公证书的公证日期,即2013年5月29日是错误的。此外,即使步升公司2013年5月29日才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因其无证据证明侵权通知函件已送达东华公司,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认定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是错误的。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步升公司与东方有线公司有诸多侵权案件涉诉,第912号公证书并未涉及本案所涉侵权行为,且公证费由案外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步升公司支付,不能据此认定步升公司已知本案侵权行为的存在。一审法院以本案侵权公证的时间(即2013年5月29日)作为步升公司知道本案侵权行为的时间,认定无误。其次,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敦促权利人积极而及时地行使权利,防止权利的闲置和浪费。一审法院基于步升公司已在诉讼时效期内按照东华公司和东方有线公司公示的住所地邮寄了通知函的事实,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其理由已作了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步升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步升公司认为,涉案专辑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本案侵权行为性质恶劣,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过低,对律师费的支持也过低。东华公司则认为,涉案专辑即使有人下载也没有人付费,且涉案网站仅由东方有线用户使用,知名度小,没有收益,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无法查明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本案中遭到侵权的涉案专辑包含CD专辑和DVD专辑、每张专辑包含的歌曲数目、专辑的发行时间、歌手的知名度、侵权的持续时间(至少从涉案网站显示的具体专辑的更新时间至原告第2684号公证书的申请日)等因素而确定的判赔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步升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支持的律师费过低的问题,本院注意到,本案涉及上百个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方式并不常见,涉及多个技术问题,案情复杂,召开了多次庭前会议及正式庭审,步升公司的律师也进行了较多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交了34,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据,一审法院仅支持8,000元律师费委实过低。鉴于案件审理中,IP地址为“211.167.105.15”的服务器归属及实际使用方的确定耗费了法院及当事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而该证据由东方有线公司掌握,东方有线公司对其与东华公司合作予以否认,拒不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陈述前后矛盾,给案件审理带来较多障碍,故本院判令由东方有线公司承担较大比例的律师费。又鉴于步升公司一审中明确仅主张律师费31,000元,而案件部分事实难以认定与步升公司拖延起诉有一定关系,故本院酌定支持步升公司律师费30,000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43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43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1,300元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8,300元,合计79,600元;
四、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22,000元;
五、驳回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90元,由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611元,由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363元,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2,1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徐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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