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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步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程齐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龙,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张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双方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0元,由原告上海步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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