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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武攀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鸿承实业有限公司与丽水天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陈建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武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金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鸿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峰,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甘雪,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天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陈春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明,男。
  被告:陈建图,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武攀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鸿承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天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陈建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建图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图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武攀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鸿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建图的起诉。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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