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武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新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倪金华,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鸿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沪松公路XXX号XXX幢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峰,执行董事。
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甘雪,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丽水天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陈春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明,男。
被申请人:陈建图,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人上海武攀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鸿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丽水天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陈建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52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丽水天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陈建图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武攀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鸿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0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武攀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鸿承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丽水天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陈建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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