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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歧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丰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歧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青,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维,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娅,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岚。
  被告:上海丰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只华。
  原告上海歧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娅、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丰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歧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娅、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丰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歧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就人民币291566.13元的债务与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11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2月5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沪仲案字第1927号裁决书,裁决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91566.13元。嗣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因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
  经查: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刘娅、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系认缴金额,其中刘娅认缴134万元,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认缴66万元,认缴期限为2036年8月18日之前。2017年10月24日,刘娅和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丰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娅和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持有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6%、33%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丰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刘娅、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丰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无争议事实如下:
  一、2017年12月5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沪仲案字第1927号《裁决书》,该案申请人为本案原告,被申请人为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裁决书》载明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告刘娅。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签订了《客户服务外包项目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呼叫中心外包”服务。合同订立后履行至2017年8月7日叫停。据此,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歧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服务费人民币29858.03元。”“二、被申请人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歧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39622.10元。”“三、被申请人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歧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086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第一、二、三、四向(应为项)裁决主文中,被申请人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合计人民币291566.13元,被申请人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歧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二、《裁决书》生效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8年5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2执26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依上述裁决履行义务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273.49元,并如实申报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1927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根据2017年12月15日采自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档案机读材料》载明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9日,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徐只华。
  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登记部门的于2017年2月24日制作的《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股东为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刘娅,其中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66万元、刘娅认缴出资额为134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8月18日前。2017年10月14日,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变更项目为股东,由原登记为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丰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变更为上海丰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98万元、出资比例99%、出资时间为2037年3月8日前;刘娅认缴出资额为2万元、出资比例1%、出资时间为2037年3月8日。
  同时,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部门提交了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刘娅与上海丰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股权作价均为0元。2017年10月24日,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随即将股东及出资作出如下变更:上海丰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98万元、出资时间2037年3月8日前、刘娅出资2万元、出资时间同为2037年3月8日前。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主张的依据认为债务公司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就其拥有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发生了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从原告提供的两份《公司章程》内容分析,公司原股东及变更后的现股东均以认缴出资额向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出资期限均至2037年3月8日为止。因此,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前,难以认定被告发生了上述未履行出资或全面出资义务的情形。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上海歧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刘娅、上海枫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丰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原告与上海润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人民币291566.13元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7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秀兰

书记员:郝晓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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