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殊凡文化传媒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侯小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宝娜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EEWEILINGRACHEL。
原告上海殊凡文化传媒工作室与被告义宝娜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殊凡文化传媒工作室撤回起诉。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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