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芝,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晏令餐饮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沈某某。
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晏令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刘秋雨
书记员:林 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