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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沪0118民初18745号
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戴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新,男。
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杨志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3万元,此款被告应于2018年12月17日前支付人民币30万元,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3万元;如被告逾期付款,则应另行支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且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立即申请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50元,由原告上海毅丰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25元,被告上海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25元(此款被告应于2019年1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佑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鑫
审判员:孙佑正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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