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毅维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薛杏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和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毅维汝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和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和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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