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毓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继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天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要武。
被告:魏要武,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毓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天地铝业有限公司、魏要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毓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毓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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