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毓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继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新天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要武,身份不详。
被告:魏要武,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毓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天地铝业有限公司、魏要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杨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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