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比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标,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豫荣真空镀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星桥街道星发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敬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旺,男。
原告上海比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豫荣真空镀膜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比可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比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