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比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邦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上海比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邦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比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比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叶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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