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毫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侯雷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睦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区。
法定代表人:沈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予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乔伊,女。
原告上海毫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毫奉公司)与被告上海睦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睦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毫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8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起,被告与原告陆续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共计8份,将泥城中转仓改建翻新工程、淞宝路中转站、宝山永乐路XXX号旗舰店、宝山永乐路XXX号便民屋、浦东各网点杂项工程、光泰路中转仓电力及围墙工程、光泰路中转仓拆房及厂房改建工程、睦邦环保光泰路中转仓工程发包给原告装饰装修,上述合同工程款总价为人民币1,951,699.98元(以下币种相同)。现原告所承接的所有合同按约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截至2019年6月14日,被告尚余1,426,022.90元工程款未支付。2019年6月14日,被告睦邦公司出具《工程款付款计划书》,承诺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将剩余未付工程款1,426,022.90元付清,并附有具体还款计划。之后,被告睦邦公司仅在2019年6月28日向原告毫奉公司支付2万元,余款未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睦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毫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余工程1,406,022.90元,支付期限分别为: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2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5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所有款项;
二、如被告上海睦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调解主文中任何一期如期足额支付的,原告上海毫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上海睦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上海毫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2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及保全费1,920元,共计4,670元由被告上海睦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缴,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2019年11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
各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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