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民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湘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万方伟。
原告上海民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湘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民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案件申请费2,470元,合计诉讼费2,4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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