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原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霞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明,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顾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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