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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铢股权投资管理中心、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何晓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民铢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877、1899号1幢14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民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云)
  原告: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华仁长,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承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晓峰,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何星君(兼第三人倪成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住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倪成霞,女,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住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民铢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峰、第三人何星君、倪成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何晓峰将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及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弄XXX号地下1层车位96赠与第三人何星君、倪成霞行为的债权基础的(2018)沪0109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2018)沪0109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为依据,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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