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民铢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877、1899号1幢14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民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云)
原告: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华仁长,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承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晓峰,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何星君(兼第三人倪成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住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倪成霞,女,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住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民铢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峰、第三人何星君、倪成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何晓峰将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及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弄XXX号地下1层车位96赠与第三人何星君、倪成霞行为的债权基础的(2018)沪0109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2018)沪0109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为依据,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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