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水击石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魏祥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焓,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莫丽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水击石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因此本案应当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项目工程简易协议书》中涉案装修房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闵行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心本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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