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兴。
委托代理人:俞忠,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杰,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以对外投资关系未处理完毕,可能会影响破产程序进行为由,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水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吴 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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