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水莲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梁竞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渊,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海,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军鑫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章伏存。
被告:王国军,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水莲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军鑫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水莲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水莲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水莲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水莲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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