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佑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彬,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欢,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曙亮,董事长。
被告:顾曙亮,男,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培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承,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佑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派商贸有限公司、顾曙亮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佑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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