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卫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海军,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龚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永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金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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