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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册电气有限公司与德州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永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鲍琛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桂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册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册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上海永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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