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腾宇电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奚某。
原告上海永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腾宇电能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49元,由原告上海永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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