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永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芳。
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昌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怡,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永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永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5638元,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上海永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45元,由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吴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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