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国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苗,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煊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永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进行公开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永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09,200元;2.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9,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至6月,原、被告签订多份采购订单,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封箱胶纸。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货款109,200元。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尚欠原告货款109,200元没有异议,但被告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利息损失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故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封箱胶纸等,双方约定送货开票60天付款。2019年7月原告最后一次送货,并于同年8月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庭审中,被告确认因经营困难,目前尚欠原告货款109,2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送货清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当事人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其所确认的金额偿付原告货款,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09,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计算利息损失的期限及方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永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9,200元;
二、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永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9,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362元,由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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