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萍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永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纪海,总经理。
上海海坦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永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93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永神工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192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永神工贸有限公司价值32,19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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