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硕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史沙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永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吴国永,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硕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永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国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采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永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国永银行存款434,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上海永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国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永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国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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