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思洁,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伊,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容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容凯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容凯物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不明,被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许丽英
书记员:程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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