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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颐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鸿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永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平。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31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3179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永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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