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远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肖波。
原告上海永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信远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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