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新经济园民益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慧,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萍,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微微,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乐清市环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李德良,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国斌,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永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微微、乐清市环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永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原告上海永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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