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吏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城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童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刚,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远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细裕,男。
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94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徐国清
书记员:夏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