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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小凤、郑学良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毅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凤,女,1957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告:郑学良,男,1946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告:任梅贞,女,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告:郭嘉乐,女,1994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告:李政,男,1949年2月19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王昊,男,1984年1月6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国芳,男,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杜爱国,男,1955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凤、被告郑学良、被告任梅贞、被告郭嘉乐、被告李政、被告王昊、被告孙国芳、被告杜爱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又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本院无管辖权,故被告王昊申请将本案移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李政、被告孙国芳户籍地均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  骏

书记员:张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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