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汇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芹,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适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邓志明。
被告:邓志明,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丁晓峰,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汇山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适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志明,丁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适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志明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及合同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由上海市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履行地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未约定履行地,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宁富路XXX号XXX幢XXX室。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适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志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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