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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慈机电工程中心与上海万烨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汇慈机电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吴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欢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俊,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烨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幼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育平、周恋,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汇慈机电工程中心与被告上海万烨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经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汇慈机电工程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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