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汇春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邹检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晋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汇春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晋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晋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751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晋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751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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