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汇治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杰,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飞龙,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汇治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飞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2019年9月12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治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683元),由原告上海汇治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尚伟
书记员:李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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