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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天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成华。
  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江苏路XXX号华东工业大厦外墙涂料翻新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总价为489,000元。原告于2018年6月进场施工,于2018年9月完成施工。《合同书》约定201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完成该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质保金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8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争装饰装修工程位于上海市江苏路XXX号,属于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辖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叶骄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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