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倪雪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永德,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浙江安吉宏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瑜、钱露,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永德、浙江安吉宏宸投资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柯静英
书记员:王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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